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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怀瑾巨额著作权之争落槌:上海高院二审认定归南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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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29日)是著名文化学者、国学大师南怀瑾先生辞世6周年忌日。2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南怀瑾家属和台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古公司)之间有关南怀瑾巨额著作权益之争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落槌。上海高院二审认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认定南怀瑾已将其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并无不妥。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再次认定,南怀瑾著作权并无赠与他人,归南家所有。

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2017年9月1人离世后由其子南品仁代理)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翌年5月,依法追加上海老古公司为被告,要求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连带赔偿其相关版权费989万余元,同时三被告向其连带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及购书费35万余元。

南小舜在一审中表示,复旦出版社在明知其所出版著作的作者是南怀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版权费,擅自出版南怀瑾作品牟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先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老古公司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了《许可使用证书》(见附件3)及《捐赠书》(见附件2)各一份,表明南怀瑾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和主张版权费,南怀瑾已将系争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

针对老古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南小舜表示,不认可《许可使用证书》和《捐赠书》,质疑《捐赠书》内容系套印,即先有签名,后在南怀瑾不知情的情况下打上文字,不符合南怀瑾先生行为习惯,遂申请对签名、印章和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请求法院驳回反诉。

上海第一中院认为,法院查明事实与赠与行为有诸多矛盾不合理之处,南怀瑾仍享有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南小舜是大陆唯一继承人,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复旦出版社被判赔偿130余万元。

在二审中,南怀瑾是否已将其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成为双方交锋的焦点。上海高院支持一审判决未认定南怀瑾已将其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的判决理由是:

首先,依据鉴定报告,仅可确认《捐赠书》上的南怀瑾签名真实,但无法确定该签名与《捐赠书》打印文字的形成先后顺序,故该《捐赠书》的真实性需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分析判断。

其次,南怀瑾2003年之后的行为与《捐赠书》内容相矛盾,且赠与事宜并无他人得知。2005至2012年期间南怀瑾在台湾地区出版的十余本书籍上发行人均为“南怀瑾 郭姮妟”,老古公司只是出版者。 2012年7月,南怀瑾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其作品《论语别裁》日文翻译本著作权授予李想,这表明南怀瑾当时仍认为其为著作权人,且老古公司对南怀瑾上述行为均未持异议。

第三,老古公司与复旦出版社2008年及之后签订的涉案出版合同约定向作者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且2008年12月17日之前复旦出版社实际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这与“赠与”之说相矛盾。

第四,虽然郭姮妟在南怀瑾等与相关出版社商讨作品出版事宜时,曾表示南怀瑾作品属“老古出版社的版权”,但并未得到与会的南怀瑾、出版社人员及律师的回应,因此郭姮妟此语含义应为采取南怀瑾授权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再授权出版社的出版方式。

最后,根据郭姮妟二审当庭陈述,南怀瑾2004年向其交付《捐赠书》时其母李素美在场,但李素美却在2012年10月表示南怀瑾的版权版税于理于法都属于南家子孙。

在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郭姮妟以南怀瑾代理人名义签署的《许可使用证书》,其实质系郭姮妟代表南怀瑾与老古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南怀瑾。《许可使用证书》第三条关于“老古公司应支付之版税权利金悉数留作筹设上海老古文化事业及其营运之用”的约定并不在《委托书》明确权限之内,该条款对南怀瑾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附:南怀瑾著作权之争事件时间线(来自上海高院浦江天平)

1980年:南怀瑾在台湾创办老古公司

1994年:老古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登记至郭姮妟名下

2001年1月:南怀瑾签署《委托书》,将作品在大陆的专有使用权授予郭姮妟

2001年6月:郭姮妟签署《许可使用证书》

2003年9月:上海老古公司成立

2004年10月:老古公司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

2007年10月:郭姮妟和其母李素美成为上海老古公司股东

2008年12月:复旦出版社的支付方式从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变更为向上海老古公司账户支付

2009年8月:南怀瑾安排老古公司汇出50万元给相关账户

2012年9月:南怀瑾逝世

2012年10月:李素美表示南怀瑾的版权版税属于南家子孙

2014年1月: 浙江温州中院就南小舜诉复旦出版社等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构成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4月:南怀瑾在台湾养育的4位子女声明放弃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继承权

2014年5月:南怀瑾在大陆养育的子女之一南宋钏,放弃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的继承权

2014年10月:南怀瑾在大陆养育的子女之一南小舜,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一审诉讼

2015年4月: 老古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交《捐赠书》(《捐赠书》显示署期时间为2003年2月)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

2017年3月: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6月:上海高院受理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上诉请求

2017年9月:南小舜去世,上海高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2018年9月28日):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